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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和办法,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办法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办法,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市机构选派和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措施;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定劳动关系处理制度、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助企业健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审核全市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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